關於慈德親幼協會
|
• 73年12月23日第1屆第1次大會訂定通過實施 • 93年1月18日第11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高市府社一字第0930008928文號核備通過 • 94年12月24日第12屆第2次會員大會修訂,高市府社一字第0950003311文號核備通過 • 95年12月28日第13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高市府社一字第09600000030號核備通過 • 97年12月23日第14屆第1次會員大會修訂,高市府社一字第0970053486號核備通過 |
第一條:本會定名為社團法人高雄市慈德親幼協會。 第二條:本會為依據人民團體法設立之社會團體,非以營利為目的。 |
第三條:本會宗旨如下: 一、宏揚孝道、伸張倫理、維護紀律、提昇道德、改善社會風氣。 二、發揚博愛互助精神,健全社會福利工作。 三、提倡愛心聯誼活動,促進家庭和諧,夫妻、子女間親情溝通。 四、推廣戶外活動,促進人際友好關係。 第四條:本會以高雄市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五條:本會任務如下: 一、創辦育幼福利事業。 二、協助市政建設,推展社會服務。 三、舉辦或協辦社會福利事 業服務。 |
第六條:本會會員分別下列四種: 一、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具有投票資格,填具入會申請書 ,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為個人會員。 二、團體會員:凡本市公、商機關或團體贊同本會宗旨,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後 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1人,以行使權利。 三、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在社會上具有優良品行,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入會費 後為贊助會員。 四、永久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設籍或工作於本市,年滿20歲,有行為能力,對本會會務有特別贊助或貢獻之 社會人士,一次繳納會費參萬元者,經理事會審查通過為永久會員。 第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或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議決團體之解散。 八、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之議決。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 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九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資格者。 二、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會員得以書面並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會員經出會或退會,已繳納之各項費用不予退還。 第十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贊助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十一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
第十二條:本會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理事會為執行機構,並於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會 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代行其職權;監事會為監察機構。 第十三條:本會置理事21人,監事7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連續三次無故缺席理監 事會議者,並不得於解職之次屆參選。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同時選出候補理事5人,候補監事2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依序遞補,以補足原任 者餘留之任期為限。 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之當選名次,依得票多寡為序,票數相同時,以抽籤定之。 第十四條:理事會置常務理事7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兩人為副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綜理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應視會務需要到會辦公,其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副理事長1人代理之,不能指定時,由副理事 長互推1人代理之。 第十五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其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定,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第十六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議決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召開事項。 二、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四、議決理事、常務理事或理事長之辭職。 五、聘免工作人員。 六、擬定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七、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或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或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八條:監事會置常務監事1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第十九條:理事、監事之任期2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第廿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 第廿一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及受停權處分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廿二條:本會置總幹事1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總幹事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用之,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解聘時亦同。 第廿三條:本會選任職員不得兼任工作人員。 第廿四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1人,名譽理事若干人、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
第廿五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應於15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 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第廿六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以代理1人為限。 第廿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團體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第廿八條:理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監事會每個月召開1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函報主管機關備查並以書面通知,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 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第廿九條:理、監事應出席理事、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 會者,視同辭職。 第三十條:本會應於召開會員(會員代表)大會15日前或召開理事會、監事會、理事監事聯席會議7日前將開會申請書報 主管機關備查,並將會議紀錄於開會後30日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一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會員入會時,應一次繳納新台幣200元。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每月100元,均開立本會會費收據為憑。 三、事業費。 四、會員捐款。 五、委託收益。 六、基金及其孳息。 七、其他收入。 第三十二條:經費運用: 一、響應政府各種社會福利工作。 二、社會各種貧困急難救助工作。 三、本會各項活動。 四、清寒子弟助學金、貧困救濟金。 第三十三條:經費公開: 本會每年編造預(決)算報告,於每年終了之前(後)2個月內,經理事會審查,提會員(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及時召開時,應先報主管機關,事後 提報大會追認,但決算報告應先送監事會審核,並將審核結果一併提報會員(會員代表)大會。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止。 |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三十六條:本章辦事細則由理事會訂定之,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
|
|
|
頁 3 總共 7 頁 |